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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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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家公园研究院博士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7-01 浏览:1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促进我院科学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海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琼人才局通〔202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国家公园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全职博士后是指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在院长领导下,由人事部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的管理体制。研究院成立博士后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博士后的进站申请与遴选、在站管理、中期考核和出站评议等工作。研究院提供条件确保博士后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人事部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工作站的设立申报、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博士后进出站管理、博士后各类科学基金与人才项目申报等。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为博士后从事研究工作的联系人 和指导者。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在站期间的研究指导和管理,保障博士后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科研任务。

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实行“双导师”制,由联合招收的流动站、工作站各配备1名导师。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站、实践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招收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研究院主要招收全职博士后。

第八条 博士后申请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身体健康,能够全职胜任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自获得博士学位至申请之日一般不超过3年;

(四)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成果突出,或研究方向属于国家公园保护与建设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或前沿技术,或近3年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根据《海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进站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第九条 严格控制在职、超龄、获得博士学位超过3年等四类人员的招收比例,不得超过全国博管会下达的比例。在职博士后应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不得招收党政机关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鼓励合作导师积极招收高水平外籍博士后,外籍博士后的招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开具国籍国或常驻国(中国除外)的经使领馆或海牙认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按国家和海南省规定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二)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外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合作导师负责制,由合作导师全权负责博士后进站前的背景考察,在站期间的科研指导、生活管理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研究院沟通处理。

第十一条 进站程序:

(一)发布招收公告。

(二)接受进站申请。申请人联系意向合作导师,合作导师初步审查并达成意向。

(三)进站考核。研究院组织专家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考核,对其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等进行考察。考核和考察通过后,申请人按照要求向研究院提供进站材料。研究院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后,申请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

(四)聘用。网上申请获得海南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批准入站的博士后,与研究院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报到手续,并向全国博管会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进站的学术基本条件。

1.博士期间,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1篇SCI、A&HCI、CSSCI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CSCD、EI收录学术期刊论文;或取得相当水平的科研成果。

2.申请人博士毕业学校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取得学位所在专业学科排名B以上。

第四章 聘期待遇

第十三条 聘期薪酬。全职博士后的基本薪酬包含基本工资、生活补贴和绩效津贴等三部分。基本工资为全国博管会日常经费或海南省日常资助经费,标准为税前15万元/年(支持期不超过 2 年,不含延期,具体标准以国家或海南省的最新政策为准,研究院协助博士后按年度提交海南省日常资助经费申请)。生活补贴由研究院提供,标准为税前10万元/年。(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采取每月足额发放。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均为聘期内支持,不含延期)。绩效津贴由博士后与合作导师商定。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研究院按照海南省相关文件,提供一定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岗位福利。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按研究院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福利。

第十六条 职称认定和评审。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参加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出站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奖励。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成果权益。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优秀博士后成果奖励。

第十八条 海南省项目资助。海南省为博士后提供科研和人才项目资助,包括研究项目(15 万元/年,资助期不超过 2 年,须申报评审)、面上项目(10 万元/年,以奖金的形式发放,须申报评审)、“南海新星”项目(10-30万元,须申报评审)等,具体以海南省最新政策为准。

第五章 在站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 2 年。根据科研任 务需要可在 2-3 年内灵活确定,在站总时间最长不超过 3 年。

第二十条 博士后进站时与研究院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进站报到。自省博管办批准之日起, 1 个月内未办理报到手续者,研究院可取消其进站资格;外籍人员因签证原因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 3 个月内未办理报到手续者,可取消其进站资格。若有特殊情况,博士后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研究院申请延期办理报到手续,经研究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二条 研究课题。博士后在站研究课题经费由合作导师安排,且研究课题应与研究院科研工作紧密联系,与研究院自主设置的重大项目相结合。鼓励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申请研究院自主设立或委托科研项目。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应在本专业范围内做开题报告,制定在站研究计划、明确研究内容,经研究院审核通过后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期考核。博士后进站满 1年,人事部组织专家根据劳动合同对博士后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中期考核,并填写中期考核表,经研究院审核通过后备案。延期出站期间,招收单位对博士后进行年度考核,并填写年度考核表,经研究院审核通过后备案。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博士后可到国(境)外进行学术交流,经合作导师和研究院审核通过、报人事部备案后,按照研究院因公或因私出国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时间一般不超过 3 个月,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入选国家级交流计划相关项目资助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按照研究院员工管理,其考勤管理参照研究院员工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六章 出站与延期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出站学术基本条件。博士后在站期间成果所属领域须与研究院研究领域一致。在站博士后需满足以下条件①或②,或③④⑤⑥中的任意2项或单项的2倍成果数,方可申请出站。

①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②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1项(排名前三);

③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中科院一区论文或一级学报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

④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

⑤获得省部级或以上领导批示的专报或咨政报告1份;

⑥出版专著1部。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有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等其他重大成果的,可适当降低上述要求。具体由研究院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是否达到出站要求。

第二十八条 出站考核。博士后达到出站条件的可申请出站,由研究院组织进行出站考核。需 5 位及以上同行专家评审后提出出站意见,确定综合评价等级,并根据劳动合同完成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博士后出站。考核结果报人事部备案。

综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在站期间获得了国家级科研项目,发表了高水平学术论文,为研究院科研水平的提升做出突出贡献等取得突出成绩的博士后为优秀;未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研究任务者为不合格。考核优秀、良好和合格者,按照程序办理出站手续,并对优秀者颁发优秀博士后证书;考核不合格者,按照程序办理退站手续或延期1年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提前出站管理。特别优秀的博士后在完成科研项目后,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博士后须至少提前 2 个月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研究院审核通过后,组织出站考核。相关结果报省博管办审核,并报全国博管会备案。审核通过后,外籍人员须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延期出站管理。在站时间超过2年(合同期超过2年的除外)的博士后,须提前2个月向研究院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间,原则上研究院不再提供薪酬和福利待遇,由合作导师自筹解决。特殊情况可由学校、研究院、合作导师与博士后另行约定。博士后延期期限累计最多不超过 2 年,获批后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外籍人员须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及居留许可的延期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研究院终止其劳动合同,作退站处理:

(一)进站 6 个月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年度)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学术失范,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六)违反国家、学校或研究院的规定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

(七)因身体原因等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境)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累计超过30天;

(九)劳动合同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 延期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应予退站的情况。

作退站处理的博士后,从批准退站之日起,研究院禁止其使用在院的各类研究经费,停止其享受在院期间的薪酬和一切福利待遇(含公积金、社会保险、其他福利等),不再享受国家和海南省有关的博士后政策待遇(具体以海南省最新政策为准)。

第七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经费来源于国家/海南省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研究院筹资及合作导师课题经费等。

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由研究院统筹安排使用,须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科研经费主要用于在站期间研究工作。凡用该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属于研究院资产,合作导师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 在站时间未满24个月中途退站的,博士后科研经费补贴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收回。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自主申请的科研经费,按该科研经费资助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无相关规定,则按总经费的10%比例提取科研管理工作经费,由研究院统筹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国家公园研究院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