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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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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家公园研究院博士后合作导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7-01 浏览:1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国家公园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博士后合作导师的管理,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促进科研创新,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和研究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博士后合作导师的遴选、职责、权益、考核及管理。

第三条 合作导师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科研经验,并积极参与博士后的培养工作。

第二章 合作导师的遴选

第四条 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级职务且取得博士学位满3年;已完整培养过1届以上博士毕业生;

(二)研究方向与研究院主题一致,近五年内主持过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如中国科学院一区);

(三)遵守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博士后指导工作。

(四)具有指导博士后的经验,且培养质量较高者优先

(五)国家重大项目负责人、省部级科研(创新)团队和重点实验室负责人,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人才和海南省自由贸易港C类以上(含)高层次人才,不受以上限制。

第五条 遴选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海南国家公园研究院博士后合作导师自荐表》,并提供相关科研成果的佐证材料;

(二)评审:研究院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方式,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者通过。

(三)聘任:评审通过后,由研究院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5年,可续聘。

第三章 合作导师的职责

第六条 合作导师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合作导师应熟悉掌握国家、海南省和研究院有关博士后招生、培养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合作导师是博士后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指导博士后制定研究计划,明确研究方向,对博士后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责任;

(三)合作导师协助博士后申请科研项目,参与学术活动,做好博士后的考核工作,并对考核结果提出意见;

(四)合作导师应指导并监督博士后的科研进展,确保研究质量,按期完成项目研究,按期出站;

(五)合作导师是博士后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对博士后的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进行监督,并尽力帮助博士后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如发现博士后学术不端行为,须24小时内向研究院报告。

第七条 合作导师应与博士后保持密切联系,配合研究院做好博士后的开题、中期考核、出站答辩等工作。

第四章 合作导师的权益和考核

第八条 合作导师可享受以下权益:

(一)合作导师可优先申请研究院的委托项目和使用实验室等科研场地。

(二)合作导师可优先参与研究院科研项目的评审和咨询等活动。

(三)研究院优先协助合作导师及其团队办理进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开展科学研究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考核内容:

(一)博士后的科研成果:

在站博士后需满足以下条件①或②,或③④⑤⑥中的任意2项或单项的2倍成果数,方可申请出站。

①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②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1项(排名前三);

③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中科院一区论文或一级学报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

④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

⑤获得省部级或以上领导批示的专报或咨政报告1份;

⑥出版专著1部。

(二)博士后的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未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三)博士后的在站管理。

第十条 考核程序:

在博士后培养的主要环节(中期检查、出站答辩),合作导师需及时提交指导报告。研究院组织专家对指导报告和博士后指导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研究院解除合作导师的聘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院负责解释。如与国家及海南省博士后管理政策冲突时,以国家或海南省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海南国家公园研究院博士后合作导师自荐表

 

 

海南国家公园研究院

2025年7月1日